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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字號】     96,重訴,76
【裁判日期】     971031
【裁判案由】     損害賠償
【裁判全文】      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
原   告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  告 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主 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    事實與理由
一、本件兩造簽訂之合約書(見卷第6 頁)第7 條約定因本合約
    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
    第24條規定就本事件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   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    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於民國93年5 月22日簽訂合約書及出資
    應聘證明書,復於93年7 月19日簽訂協議書(就合約書之條
    款有所修正及補充),雙方約定由原告聘任被告製作天宇布
    袋戲100 集,每集約60分鐘(合約書第1 條),著作權歸原
    告享有,合約總價新臺幣(下同)3000萬元(合約書第2 條
    ),付款方式為:定金300 萬元,其後被告交付母帶予原告
    時,前50集原告每集應付24萬元,後50集原告每集應付30萬
    元(合約書第3 條),節目內容以閩南語發音,且口白與配
    樂音效須分軌錄製(合約書第4 條),被告須於93年7 月20
    日繳交2 集之完成母帶予原告,並自該日起每隔15天內繳交
    2 集以上予原告,直至100 集全數交清(合約書第5 條),
    又訂約之一方如有違反合約書所列事項,他方得逕行終止合
    約,並要求相當本合約總價雙倍之違約賠償(合約書第7 條
    ),惟被告嗣後有下列違約事項:迄今僅提供42集節目予
    原告(原告已給付價金1,260 萬元),尚有58集節目未提供
    。被告於提供該42集節目時,共計有14次之遲延提出。
    被告提出之42集節目未按合約約定之口白與配樂音效分軌錄
    製,是被告顯然有違反合約書約定之情形,應按合約書第7
    條約定賠償原告合約總價雙倍即6000萬元,為此依該約定提
    起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
    假執行。
四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    。
(以下恕刪,有興趣者可至上面網址查詢看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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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千萬....都已經沒錢拍東西了還要賠六千萬
我心心念念期望天宇能夠振作
讓我可以不用再忍受霹靂那爛到十八層地獄的劇情
但是..六千萬耶...
雖然聽說天宇最近找到了新金主
但是新金主知道六千萬的事嗎?
這實在不是小數目耶...
那位金主真的是佛心來著...

我想在新黑白郎君發行之前..我可能完全沒新的布袋戲可以看了...
唉..把以前的舊天宇拿出來回味好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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